某竞争性磋商项目采购文件中规定,要求供应商的每轮报价都低于上一轮。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向我们咨询,采购文件可以这样要求吗?
不同的项目实际情况不同,供应商根据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给出的报价自然也不同,不能一概而论,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每轮报价都低于上一轮,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供应商主要根据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是否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来判断,以确定下一轮报价。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同时,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